網友這個想法屬于金融衍生產品的范疇,想要轉讓結構性存款的利息收益權,但是以目前國內的法律,還沒有能夠支持這種操作的合法產品。
轉讓存款利息的收益權,以前曾經出現資中小銀行攬存的操作中。那些銀行推出的“創新型現金管理產品”,相當于活期但能取得定期利息,其原理就是運用了存款利息收益權轉讓。但是,這種做法并不為監管所鼓勵,因為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來支持。
如果網友指的是個人或企業之間轉讓利息收益權,從法律上來看是有風險的。第一,我國儲蓄是實行實名制的,銀行不會配合個人將利息轉讓給第三方。也就是說,這個轉讓只能是不通過銀行私下進行,沒有第三方監管。第二,這個交易沒有登記部門,也沒有風控措施。出讓方在獲得對價后,如果存款到期后毀約拒不支付利息,受讓方只能根據《合同法》來進行訴訟。所以說,這個交易完全取決于對交易對手的信譽??傊?,此類利息的收益權轉讓行為,我國還沒有配套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場所,完全屬于民間的自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