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錢,雖然這種事情在現實當中很少見,但并不排除不會發生。
實際上最近幾年有不少用戶去銀行取款的時候,銀行多給錢這種事情是經常會發生的,對于銀行多給錢,很多用戶都覺得這個是銀行自己的責任,所以用戶可以以離柜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把這個錢退還給銀行。
而很多用戶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因為一直以來很多銀行都有一個霸王條款,那就是:現金當面清點,離柜概不負責。
按照銀行這個條款,用戶在去銀行取款的時候必須當面清點,如果用戶覺得麻煩沒有當著銀行的面清點,假如銀行少給錢了,那也是用戶自己的責任,跟銀行沒有半點關系。
對銀行這種霸王條款很多用戶是非常不滿的,所以一旦銀行出現失誤多給用戶錢了,用戶會以其人之道反施其人之身,讓銀行也嘗一下離柜概不負責的煩惱。
用戶有這種心情,大家可以理解,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銀行多給用戶錢之后用戶拒絕退還,那是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
銀行多給用戶錢,雖然這個錯誤是由銀行造成的,但從錢的歸屬問題來看,銀行多給用戶的錢所有權是屬于銀行而不是屬于用戶。
如果用戶私自把銀行多給的錢拿去做其他用途,并拒絕退還給銀行,那就會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這里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以及孳息。如果不當得利獲得者拒絕將所得利益歸還給所有者,那就會構成侵占罪。
而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銀行多給了你1600塊錢,而你拒絕償退還給銀行,那就會構成侵占罪,只不過這個數額相對比較小,所以基本上不會被判刑,更多的有可能會被處以罰金。
所以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千萬不要把銀行多給的錢拿去做其他用途,假如銀行多給大家錢了,大家最好的做法是及時通知銀行,或者到銀行配合把這個錢退回去,說不定銀行還會給大家一些獎勵。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銀行態度不太友好,那也不用親自跑去銀行處理這個事,錢退給銀行可以,但銀行需要自己上門來辦理,由此產生的一些誤工費,還可以要求銀行進行支付。
畢竟銀行多給用戶錢,這本身是銀行的失誤造成的,跟用戶沒有任何關系,用戶并沒有從主觀上去侵占銀行的這個錢,所以銀行需要主動來處理這個事情,而不是讓用戶主動去退這個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