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10億元理財資金的銀行間疑似“飛單”案,正在湖北高院受理。
原告興業銀行杭州分行,于2015年通過通道方東吳證券購買了建行咸寧分行一款名為“乾元”的存款型保本固定收益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6.3%。金額10億元,為興業銀行自有資金。
產品本應于2017年4月21日連本帶息兌付。但到3月份,該交易合約簽署方建行咸寧分行潛山支行行長肖俊突然被公安部門控制。建行咸寧分行堅稱該協議是建行咸寧分行潛山支行行長肖俊的個人行為,產品、合同、公章均系偽造,建行咸寧分行毫不知情,也拒絕兌付。興業銀行杭州分行一紙訴狀將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一起告上法庭。
事情真相究竟是怎樣的?
如今看來,這種交易的確存在多個疑點:
疑點一,這筆產品的收益是6.3%,而同類存款保本型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在4%-5%之間。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產品收益高出同類一大截不可能不敏感。
疑點二,肖俊是咸寧分行轄下潛山支行的行長,但該產品所蓋合同章卻是建行咸寧分行。
疑點三,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理財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興業銀行總行的風控文件也顯示:本筆業務辦理前,分行須落實中國建設銀行“乾元”保本理財產品已完成相關監管機構的備案手續。登錄中國理財網,理財產品對應的資產信息和產品本身信息都可查到。興業銀行的不知情,簡直不可思議。
疑點四,正常情況下,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將10億元劃給東吳證券在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開設的托管賬戶,之后東吳證券依據理財協議在建行咸寧分行開戶,然后按照興業銀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將錢劃進該賬戶。假理財意味著,10億元資金沒有進入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通道。對于這些,興業銀行也不可能不知道。
疑點五,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在投資期內,銀行和投資者均無提前終止權。但在2016年7月,興業銀行杭州分行指令東吳證券和建行咸寧分行簽訂一份提前兌付協議。要求建行咸寧分行在2016年底之前兌付10億元本金,收益則按照原來約定時間兌付。截至3月底,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僅追回了1.37億元,剩余資金去向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