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您的描述,如果您本人沒有同意離婚的想法,建議拒絕。但是,從個人感覺上來講,其中有些蹊蹺。
這里有幾個問題:
孩子復讀與否,并沒有看出與離不離婚有什么關系。
不知道復讀與否,與離婚之間到底有什么關系。難道離婚之后,就能逼著孩子不復讀了?好像沒聽說、見過這種事情。
另外,即便有關系,阻止孩子個人的意見,對于孩子來講,是一種不負責的態度——孩子自己的選擇,是出于上進的心態,這對于孩子來講,是好事,也值得父女的尊重和鼓勵,為什么用不著邊際的理由來阻止孩子努力實現自己的愿望?
我們把您老公提到的方案捋一捋,看看最終有什么變化。
1.先說說份額變化。
我們比較一下,看看您與您老公的份額有什么變化。其中:
B套我們不說,沒有變化;D套不涉及,也不談。我們只說說A、C這兩套房子(僅按照套數計算,不算面積大小):
A套:原來您老公有一部分份額(假設四個人均分,各自1/4),您有1/4份額。假設您老公、您公公都同意過戶到您與女兒名下,您和女兒相當于各自1/2套。
C套:原來是您個人的,現在歸屬于您老公。
最后的結果您會發現,如果按照您老公的方案:
您原來有1+1/4套房,現在變成了1/2套。
您老公原來有1/4套,現在變成了1套。
這就是變化的結果——如果不考慮面積的話,您少了3/4套房,您老公多了3/4套房。
2.再說說如果更名,對于房產處置有什么影響。
變化之前,A套房子,四個產權人中,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單獨處置。變更為您和您女兒名字之后,一樣,您和女兒,誰也單獨處置不了。
變化之前,C套是您自己的,可以隨意處置,不需要征求任何人意見(是娘家的贈與,且贈與給個人的)。變化之后,C套是您老公的,他可以隨意處置,不需要受制于任何人。
所以,前后變化的結果,就是您個人處置權沒了;您老公本來沒有個人處置權,現在變成有了一套房子的處置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您老公應該是算過的。如果真只是跟孩子上學有關系,很簡單:假離婚,原來的房子該是誰的還是誰的,何必多此一舉?
所以,或許其中有些蹊蹺。如果您不打算離婚,直接拒絕;如果有了讓您無法接受的客觀原因、必須離婚,更不建議做房產變更,保護好自己和女兒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