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一家企業的老板,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元,假設你企業破產了,欠下外債1個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你最多只需要承擔認繳額度100萬元的債務,其余的9900萬元不用管理,既然是這樣,那為什么老板們不申請破產,而是預謀卷款潛逃呢?
這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民營企業經營大部分都達不到“規范”的程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的公私賬戶要獨立分明,也就是說企業的賬戶與老板個人的賬戶要相互獨立,不可公私賬目混亂(比如你出貨是從公司倉庫發貨的,但是收款卻收到個人賬戶里,這肯定不合理),對于這種存在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你沒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各類規定經營企業,而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那么你是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這時候如果公司破產欠下一個億,不管你當初的認繳出資額是多少,這一個億的債務你都必須要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按照正常程序破產,老板被判決承擔這1個億的連帶責任,這輩子基本沒有翻身的機會了(因為一有錢就要還債,基本杜絕了再創業的可能,而且生活水準只能一般),所以有的老板因為害怕以后的生活,就卷款潛逃了,有的老板則是希望帶著這筆錢換一個地方,重新用一個新的身份看有沒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其他原因
當然并非所有的捐款潛逃都是上述兩種原因,還有一些情況,老板也會捐款潛逃;比如:(1)企業本身就不是守法經營,一旦申請破產倒閉,查賬之后可能會被發現,老板甚至可能有牢獄之災,因此卷款潛逃了;(2)老板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有涉及到民間集資或者高利貸,這種情況下申請破產倒閉,高利貸可不會跟你講法律,到時候有各種逼債的手段,讓你欲仙欲死。所以只能卷款潛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