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資后的款項,如果分給原始股東,豈不是損害了債權人或新股東的利益。
公司融資是有用途的,或為補充公司的流動性,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或為公司的內部再投資,例如構建固定資產、新項目等。融資的款項,應該按照融資的用途使用。
債權融資的協議一般都有借款資金用途的約定,若未按融資的用途使用資金,債權人是有權利提前收回借款的。對于股權融資來講,對于融資進來的款項,即使沒限定用途,而對老股東分紅,既不能公平對待新股東,也損害了新股東合法權益,新股東豈不成了冤大頭、接盤俠?同時,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人有不能完全受償的可能。
老股東可以在融資前分紅,當然是在有利潤的前提下。如果沒有利潤,而用融資的款項分紅,個人認為實質是資本的抽逃。
如果有利潤,但賬上沒錢,用融資的款項分紅也可以,但不能落下新股東啊。新股東進來的那一刻,已相應擁有公司資產份額,分紅應有其份額。
如果不給新股東分紅,新股東怎么想啊?如果你是新股東,那你怎么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