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正式發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昨日表示,《指引》主要是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總體監管思路,督促證券公司提高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水平、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壓實主體責任、防范化解風險。
目前,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建設主要依據的是《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等業務規則。上述規則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投行類業務風險管理、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行業普遍存在“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重前端承做、輕后期督導”等現象,亟待從機制上整治和規范。
《指引》共8章103條,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聚焦投行類業務經營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通過明確業務承做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健全業務制度體系、規范薪酬激勵機制等方面的要求,著力解決業務活動管控不足,過度激勵等導致投行類業務風險產生的根源性問題。
二是突出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標準的統一,在充分考慮不同公司和各類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出包括內部控制流程,持續督導和受托管理,問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適用于全行業的統一內部控制要求。同時,當證券公司內部存在多個業務條線同時開展同類投行業務時,明確要求證券公司統一執業和內部控制標準,避免相互之間存在差異。
三是完善以項目組和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和合規風控為主的“三道防線”基本架構,構建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體系。同時,明確各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通過強調項目組和業務部門加強一線執業和管理,質量控制實施全過程管控,內核等嚴把公司層面出口管理、合規風控加強外部監督等督促各方歸位盡責,避免因職責因分工不清晰導致實際工作中職責虛化或重疊的問題。
四是強調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細化各道防線具體履職形式,加強對投行類業務立項、質量控制、內核等執行層面的規范和指導,從內部控制人員配備,立項和內核等會議人員構成和比例、表決機制,現場核查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解決實踐中“走過場”、“有名無實”等問題。
常德鵬表示,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等方面要求需要一定時間,《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證券公司及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金公司子公司應當認真對照、嚴格落實《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優化內部控制體系和機制建設,確保將投行類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風控管控之下,著力提升主體風險責任意識和內部控制水平,切實擔負起對接投融資兩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職責。相關機構應當牢記自身責任,通過不斷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和執業質量,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守門人”和融資“鑒證人”的重要作用,為新時代資本市場建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