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 副行長遭罰
12月20日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洛銀監罰決字〔2018〕32號、33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中國銀行洛陽分行副行長屈利東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并罰款5萬元;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零售信貸部主任劉玉林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洛銀監罰決字〔2018〕32號顯示,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屈利東擔任中國銀行洛陽分行副行長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發〔2014〕40號)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并罰款5萬元。
洛銀監罰決字〔2018〕33號顯示,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劉玉林擔任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零售信貸部主任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條規定: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制定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負責組織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第十四條規定: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了遵守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所列內容外,還應遵守以下職業操守。
(一)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服從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堅持原則。履行社會責任。
(二)忠實履行受托人責任和經營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科學發展戰略,科學決策,謹慎用權,防范風險,遠離職務犯罪。
(三)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本指引并承擔組織本機構從業人員遵守本指引的責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賢,關心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培育團隊意識。
(五)適度參與公共活動,遠離違法及不良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或輸送非法利益。
(六)細化管理,重點監控,明確本機構關鍵崗位特殊職業操守并組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任職資格或能力,熟嫉掌握業務技能,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制度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合規操作;對已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尚未發生但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報告。
以下為處罰原文:

廣告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無關,其原創性及文中內容未經本站證實,本站不對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給予任何保證或承諾,僅供讀者參考。本站作為信息內容發布平臺,頁面展示內容的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站立場;本站不提供金融投資服務,所提供的內容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您瀏覽本站或通過本站進入第三方網站進行金融投資行為,由此產生的財務損失,本站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