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額寶允許虧損這件事要結合去年11月央行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一起來看!此規定正式實施后,記住,今后不僅僅是余額寶虧損,而是所有的貨幣基金都存在虧損的可能。
《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要打破剛性兌付,對剛性兌付的行為做了明確的認定,包括對此類行為的懲處方式也說了詳細說明。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剛性兌付。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在金融機構投資過程中,平臺承擔了投資資金安全保障的全部責任,一旦標的到期無法按約兌付,平臺便會自行“兜底”,墊付本金或者本息的現象。
那具體怎么理解呢?這里就拿余額寶打個比方,你給余額寶的錢,背后的天弘基金拿這出去投資了,但是結果投資出去的資金到期了卻沒能成功收回來或者說收回了,但是虧損了。現在,你要把自己的錢提取出去,但余額寶又不能讓你也虧啊,這可壞了名聲啊,怎么辦?余額寶直接把虧損的錢先給你墊付上,讓先提走。剩下它在自己想辦法解決,從其他投資處賺回來,或者追繳未回來的投資。
但是現在《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出來后,這種方式就不在允許了。我們再來看一下《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的第二條(見下圖):
請仔細看加標紅處文字,這些內容提煉出來就是:1、投資者要自負盈虧,廣大投資者要懂得投資有風險,今后要愿賭服輸,沒有任何投資是可以保本的了。2、金融機構不得再向投資者承諾保本收益,得讓投資者自己承擔風險。3、以后如果出現兌付問題,金融機構沒義務再給你墊付虧損的錢了,虧就是虧,賺就是賺。
此外,題主問題中提到的貨幣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計價,按照去年10月央行發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中明確了
基金管理人新設貨幣市場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情形的,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要求外,還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得采用攤余成本法對基金持有的組合資產進行會計核算;
也就說貨幣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超過基金總份額50%時,基金管理人不得采用攤余成本法對基金持有的組合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或者80%以上的基金資產需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而采用攤余成本法貨幣基金投資的債券違約,基金公司是必須兜底的。
最后總結,根據此前《公募基金流動性管理規定》以及指導意見,歸納起來就是,以前你交給金融機構投資理財的錢,賺了利潤歸你,虧損了有機構幫你扛著,你只要坐等拿錢就可以了。從今往后,你給金融機構的錢,機構投資虧了那你得自己承擔,沒人再幫你扛了。
這份指導意見目前還只是征求稿,完全實施要到2019年6月,對我們來說還有緩沖期。不過,就最近發生的事情來看,金融機構都在慢慢向這些規范慢慢靠攏,都已經在用實例開始教育廣大投資者了。諸位,從現在起投資都長點心了吧!最后的最后用指導意見中的一句話來對應題主的問題就是: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