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名稱流程
想要辦理公司名稱的變更,現在變更有什么流程要走了?理財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稱變更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公司名稱變更走什么流程
1、公司如何變更名稱?
公司變更僅涉及名稱變更的,不包括注冊地址變更、注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的,僅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即可:
以下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在辦理完畢所有變更手續后,在領取新執照時需將原執照所需的全套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以及原執照正副本交回登記機關注銷后(一般城市的營業執照無配套IC卡,僅《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IC卡),方可換取新的公司執照。
2、公司更改名稱,合同是否要重新簽訂?
公司現已更換了新名稱,那么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要重新更換?如何做才能規避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此規定,貴公司無需更換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日后以新公司名義參保,勞動合同仍為舊公司名義,那么不排除在辦理社保手續時被當地社保部門“卡住”;建議了解一下地方社保部門的具體做法,如確實存在“卡”的現象,那就盡快更換或變更勞動合同。
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一、公司印章的種類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1、企業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法人章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3、電子簽名章
電子簽名章,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志著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為今后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
4、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5、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二、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一)偽造印章。如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并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于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于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力。《電子簽名法》已經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力,因此不得僅因為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三、公司怎樣才能做好對自身印章的保管工作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開管理。
2、建立公章登記簿,經濟類合同的進行公章使用登記,合同總經理審批同意方可蓋章,合同復印一份交財務,合同原件由專人保管。
3、公章帶出公司,需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領用人書面提出申請,領用、歸還時簽名寫日期。
4、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5、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行政主管審核后,方可蓋章。嚴禁給個人開具相關證明,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經總經理同意。
6、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對多頁的合同等文件要蓋騎縫章。
7、需要簽名和蓋章的文件,應先簽名后蓋章。
8、對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書使用公章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
9、明確印章管理人員的職權,未依規私蓋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七)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并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
6.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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