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競價交易根據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匹配成交。
集合競價時的原則是:
(1)可以達到最大的成交;
(2)所有高于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于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均為成交;
(3)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一方有成交。
連續競價時,成交原則如下:
(1)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相同,此價格為成交價格;
(2)當買入申報價格高于當時申報簿,集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當時申報簿,集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當申報賣出價低于當時申報簿,集中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時,當時申報簿,集中的最高申報買入價為成交價格。
在其中價格優先原則是:高價買入申報優先于低價買入,低價賣出申報優先于高價賣出。時間優先原則是:買賣方向和價格相同的,交易主機接受的申報投資者優先。
2.股票的開盤和收盤價格是通過股票競價產生的。
(1)如果股票的開盤價是由集合競價,而不能由集合競價產生的,它將由連續競價產生。
(2)股票收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如果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為當日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后一筆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集合競價分為兩個階段:開盤集合競價和收盤集合競價。在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9: 15至9: 25,稱為早盤競價。還有14:57-15:00的收盤競價時間,只有3分鐘競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