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下面是理財小編整理的關于如何把握倉單的性質與作用,歡迎閱讀。
倉單的含義
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 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后,質押權始生效力。
性質
1、倉單為有價證券
《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可見,倉單表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交付請求權,故為有價證券。
2、倉單為要式證券
《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且須具備一定的法定記載事項,故為要式證券。
3、倉單為物權證券
倉單上所載倉儲物的移轉,必須自移轉倉單始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故倉單為物權證券。
4、倉單為文義證券
所謂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義務的范圍以證券的文字記載為準。倉單的記載事項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須依倉單上的記載主張權利義務,故倉單為文義證券,不要因證券。
5、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作用
倉單,作為倉儲保管的憑證,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保管人驗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證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一種證明,只要簽發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于占有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人應該向持有倉單的人返還倉儲物。也正由于倉單代表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也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權利質押擔保。
(4)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一經填發倉單,則持單人對于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此外,倉單還是處理保管人與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關于倉儲合同糾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