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申購一覽表:今日3.3申購盤龍轉債
債券代碼:127057
申購代碼:072864
申購名稱:盤龍發債
正股簡稱:盤龍藥業
正股代碼:002864
發行價格(元):100.00
回售條款:
(1)有條件回售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的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通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2)附加回售條款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且該變化被中證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價格回售給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后,可以在公司通告后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附加回售權(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方式參見贖回條款的相關內容)。公司將在回售條件滿足后披露回售通告,確切回售的期間、程序、價格等內容,并在回售期結束后披露回售結果通告。
贖回條款:
(1)到期贖回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2)有條件贖回條款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1)在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2)當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將贖回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票面利率;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公司將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在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時,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曲解投資者或者損害投資者的權益,并由保薦人在持續督導期內對上述行為予以監督;公司將持續關注贖回條件是否滿足,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將在贖回條件滿足的五個交易日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贖回條件滿足后,公司將及時披露,并確切說明是否行使贖回權。若公司決定行使贖回權,將在披露的贖回通告中確切贖回的期間、程序、價格等內容,并在贖回期結束后披露贖回結果通告。若公司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公司決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贖回權時,將充分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贖回條件滿足前的六個月內交易該可轉債的情況。
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