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高利貸的危害都有所耳聞,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涉及或接觸到這個行業(yè),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高利貸一直存在我們身邊。
有些借款人明知對方放的是高利貸,但是還是要借,原因就在于其對高利貸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知半解,錯誤的認為借了高利貸后對方也不敢將自己告上法庭,誤認為法院不但不會支持對方的訴求,還會將他們繩之以法,所以借款人想鉆“借了不還”的法律空子。
但是其實借款人有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法院根本就不會支持借款人超越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訴求,受法律保護的本息還是要借款人正常履行還款義務的。
首先,是否屬于“高利貸”由法院認定,不是借款人想當然的認為是“高利貸”就是“高利貸”;
有些借款人對“高利貸”的界定有一些了解,知道超過36%的利率就屬于高利貸的范疇,且不說法院最終核算的實際利率到底能否達到36%的標準,即使最終被認定為高利貸,借款人依然要償還法律保護范圍內(nèi)的本息,絕非“完全不用還款”。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高利貸”認定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guī)定: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26條規(guī)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通俗理解就是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被認定為“高利貸”,超過36%以上的利率無效,不用償還,假設借款人已經(jīng)支付了該部分利息的,法院支持予以返還;利率在24%-36%間的部分,已經(jīng)支付了利息的,出借人無需償還,尚未支付利息的,也不用再支付,即維持現(xiàn)狀不變;而24%以下的部分,包括本金在內(nèi),均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必須予以償還。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高利貸”認定標準:
2020年8月20日起,央行對“高利貸”有了新的界定,即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將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作為標準。
而7月份一年期LPR為3.85%,即利率超過15.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比之前的36%相當于折半了。
那么本次調(diào)整后之前簽訂的借款合同適用該新規(guī)定嗎?最高院修訂的借貸規(guī)定第32條也作出了說明: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按照借貸規(guī)定確立的新規(guī)則,8月20日尚未履行完畢的民間借貸,都應當執(zhí)行新規(guī)則,年化利率不得超過15.4%。
也就是說2019年8月20之前的借款合同同樣受“15.4%”的約束。超過15.4%的,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要求重新定價借款利率。
小結:綜合以上新老“高利貸”的界定方法,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借款合同,到底是否屬于高利貸的范疇,不要想當然的認為是“高利貸”就是“高利貸”,一切界定都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且實際利率的最終核算以法院為準。
另外,即使對方借給你的是高利貸,在合法的利率范圍內(nèi)的本息也需要你正常履行還款義務,這部分是“賴不掉”的。因此對方在你不還款的時候肯定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并不是什么所謂的“明目張膽”。
再者,即使出借人觸犯了出借高利貸的相關法律,其可能面臨刑罰,但是你的債務不會因此消失,這是獨立的兩個案件;
高利貸出借方向法院起訴借款人確實可能暴露其犯罪事實,比如可能會觸犯“高利轉貸罪”,屬于犯罪行為。而一旦觸犯“高利轉貸罪”,出借人可能面臨刑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但是出借人觸犯刑法、接受刑罰是他自己的事情,與你履行還款義務沒有沖突,這是兩個獨立的案件,不會因為對方觸犯法律就不需要你履行償還義務,你該還款的還是要還款的。
結語:
所以,綜上所述,首先,是否屬于高利貸還是留給法院去界定吧;
再者,即使是高利貸也可以起訴逾期不償還的借款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最后,即使出借人因為放高利貸觸犯了相關法律,他們接受刑罰是獨立于你償還義務之外的,借款人的債務并不會因此而消失。
當然了,如果他們采取了不適當?shù)拇呤帐侄危杩钊艘部梢耘e證或者反訴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