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還是一定會存在。
P2P行業的取締跟很多原因有關系,比如說創新過于監管,讓很多投機之人有了可趁之機,把中介的性質改變,把賺錢的方式改變,從而讓P2P平臺成了創始人,或者高層的賺錢口袋。
但中介性質的金融公司不應該全盤否定,因為對于老百姓來說,是需要這類服務的。
咱們就以網絡借貸的形式為例,除了P2P網貸之外,還有非銀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從業務范疇上來說,也有一定的中介性質。另外,再比如說助貸公司,也屬于中介機構。
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給了老百姓一種途徑。金融復雜且專業,很多人自己整不明白,多花一點錢通過專業的金融中介找到合適的金融機構,獲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