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吧。但要注意保險有幾個能做到,也有幾個做不到。
能做到什么呢?風險補償,責任轉嫁。一旦出險可以要求現金方面的補償來補充經濟損失,這是保險產品的核心特質。另外就是對于“人”來說,可以把自己應當承擔的可以折算現金的責任通過保險產品來轉嫁。
但做不到的也很明顯,第一就是,可以通過投保想著風險補償,但不要想著“賺錢”。很多人一定要強調買足,買夠,買到多少才算夠?以基本實現風險所耗費金額的覆蓋為佳,買多了,一定是“不劃算”的。
比如一個人買三百萬的重疾,基本從現在的社會階段看,是不劃算的。指望出險就賠付三百萬,不是不行,但這種思路并不是在保障風險,而是試圖通過疾病來獲取收入了——因為重疾所需的基本醫療費用,普遍都認為五十萬足夠。就算是考慮到未來有較長時間的痊愈期,在我看來算成五年也沒啥意義,一般來說,一年足夠定分曉。
有人非要抬扛說,那得了很難痊愈的慢性且特別花錢的昂貴重疾怎么辦?那就是概率問題了,為了一個微妙的很難覆蓋的概率,押上比較貴的重疾保險,并不是人生好的財務規劃,再說醫療險已經可以協助覆蓋很大一筆費用了。
買感情買不了。很多人覺得這是廢話,其實不是,投保者很容易不夠理性,給自己愛的多投保,給不怎么愛的少投保,典型的就是孩子。擔心孩子出險,所以用保費來表現自己的感情。
而這種不符合基本財務規劃和投保原則的行為,其實就是強行擴大了保險的意義,希望保險能“保障自己的幸福生活”,然而,幸福這種情感維度的東西,并非保險能夠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