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動產不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是否轉移占有是抵押與質押的一個重要區別。在動產抵押中,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占有抵押動產,并且可以在抵押動產出賣金額范圍內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同時,由于動產抵押并不要求必須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動產,因此如果要設立動產抵押,則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設立。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有兩個著重點,一是抵押人與債權人只有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抵押權才得以設立,二是動產抵押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該抵押權才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需要明確的是動產抵押本身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其以是否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作為設立要素,但如果沒有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
另外多說一點,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的區別在于動產和不動產,當然最本質的區別也是由動產和不動產的性質衍生出來的,比如動產抵押無需登記,不動產抵押采取強制公示模式,因此在不動產抵押中,抵押人和債權人不僅需要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此時產生債權債務效力,同時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此時不動產抵押才得以設立。
最后回到問題上,設立動產抵押,一定要注意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另外為了首先受償,最好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