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分開情況,不同的貸款品種和不同的貸款情況。
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
按照《民法通則》第2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遺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死亡之后,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這條法律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反之,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二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在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
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對于不同的貸款品種都有不一樣的做法:
1.抵押或質押類貸款。
就是以土地、房屋等等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的,或者以保單、銀行存款或者理財產品等質押給銀行的貸款,當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或者去世了,銀行就會處置抵押物來償還債務,最常見的房貸,如果房貸還不上了,銀行就會拍賣房子來償還銀行的貸款。
當然如果有保證人或者配偶愿意償還這筆貸款也是可以的。
2.有保證人的貸款。
一般,如果有保證人的情況下,銀行在拍賣房子之前會與保證人協商,看保證人能否償還這筆貸款,因為銀行是不能直接拍賣房子的,都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銀行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借款人和擔保人都會一起被起訴,所以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或者已經去世,擔保人也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銀行就會申請拍賣抵押物來償還貸款。
如果抵押物價值100萬,但銀行的貸款只有50萬,那拍賣后法院只會把銀行貸款的本息部分給銀行,其余部分是退還給借款人的,借款人已經去世的這筆錢就會作為遺產給繼承人繼承。
如果抵押物價值100萬,但銀行的貸款是200萬的情況下,就是拍賣了抵押物之后,還未足以償還銀行的債務,銀行是有權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繼續追償貸款,如果借款人和擔保人都去世了,并且沒有其他遺產來償還貸款的時候,這筆貸款也就無法償還了。
3.無擔保無保證貸款。
最常見的就是信用卡欠款,一般這種情況銀行都是要求拍賣借款人的資產償還債務,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當中,如果金額小的時候,銀行追債的成本較大,所以在金額小的時候,銀行一般都會自己核銷了,金額較大的銀行才會通過法律途徑來拍賣借款人的資產,償還債務。
也有一部分銀行,開了信用卡之后就會為持卡人買一份保險,當持卡人無力償還或去世了的情況下,他的信用卡欠款由保險公司賠付。
4.連遺產都沒有的情況。
當這筆貸款沒有保證人沒有抵押物,借款人連遺產都沒有了,銀行也不能再追究了,只能是壞款核銷了,沖減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