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張打官司。20萬的起訴費大幾千,關鍵是要不回來錢。這事很奇葩,為什么欠債20萬!
打官司是民事官司。誰起訴誰先支付起訴費,誰敗訴誰承擔起訴費。
不主張打官司的理由:
首先要支出幾千元的起訴費(起訴費的標準0.5%至10%),是付出;
其次立即撕破了臉皮,欠債人索性死豬不怕開水湯,反正是無財產;
再則是贏了官司,還是得不到錢。即使是到了執行程序,還要繳5%左右的執行費,又是萬元,債主仍然無財產。
對于此種事的建議:
一是爭取月月有收益。讓欠債人做出還債計劃,定期還款。既然當初債務達到20萬,至少此人有能夠承擔20萬的條件。否則,債務不可能達到20萬。當然,如果是因為高利貸、賭博等非法行為造成債務,法律不予保護,且債務人有權控告其債權人的非法行為。
二是最好不要撕破臉皮。人是有尊嚴的,僅管工資2500元,但也是有固定收入的人。讓其月還一千元或2千元或干脆把工資卡拿過來還債,也是說得過去的。
最后是因為啥欠債20萬?如合法,不說了,慢慢要吧;如非法,此錢畫勾,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