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都被借錢不還弄怕了,所以現在借錢越來越難了。有些人為了借到錢,就在借條上寫下“還不上錢,用房抵。”等字樣。這樣借錢者才會把錢借出。
但是豈不知,這一許諾是一張空頭支票,法律并不支持。
一般情況下,碰到有信譽的借錢者,借錢后只要有錢他會按期歸還的,即使不能歸還,他也會按照原來的承諾,把房子抵給債權人的。這在民間借貸中,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律并不干涉。
但是碰到一些賴賬者,不但不還錢,而且還會將房產轉移,等等。債權人只得到法院起訴,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說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就是當事人許諾以房抵押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打官司,法律是不支持抵押效力的。
借錢人無力還錢,給不給房屋?那都要看借錢人的良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