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序去年遇到的情況比你說的更復雜,我簡單給你講一下,希望能給你點啟發。
去年5月份,看好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簽訂了意向合同之后開始變麻煩了,首先是銀行政策發生變化,一是房貸收緊,面臨著無款可放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放款;二是85折優惠利率馬上就要取消,所以很著急辦理,但是我們這筆交易可謂一波三折,先是賣方房主腿摔折了,然后他老婆坐月子不愿出門,再然后要確定能放款再把尚未結清的貸款換是還上(因為墊款有利息),我告訴他,任何銀行都是先過戶才能放款,過戶是放款的前提,當前形勢下任何人都無法保證一定能馬上放款,只不過我是銀行內部人員,能更早掌握政策,也能稍微優先放款,僅此而已,墨跡墨跡到了六月末,貸款審批通過好久了(找人先審批通過85折利率,做不成再說),又告訴我他那邊銀行不讓提前還款,結清不了就過不了戶,我就有點火了,跟中介說要不按合同來吧,中介也是想促成這單生意,又從中調和,最后還是我給出的主意,投訴對方銀行,因為不讓提前還款不是政策原因而是人為原因,不是沒有額度放不了,而是不想讓提前還,兩個性質,投訴肯定有用,最終是解除了抵押過了戶,正巧辦完已經是下半年了,有一點額度,就順利放了款(同時放款的還有上半年堅持等待沒撤銷的貸款申請),按合同約定,應該在半個月內交房給我,但是他之前租給了別人,又不想承擔高額違約金,于是我們商議9月份再交房。
洋洋灑灑說了這么多,無非也就是兩條。
第一,凡事好商量,遇到問題,買賣雙方坐下來商量一下,互相體諒一下都好解決。
第二,商量不成,那么就按照合同約定來,未及時過戶是賣方的責任,過戶后買房貸款沒下來是買方的責任(雖然好像買房是無辜的的,但是無論是因為買房信用問題還是選擇銀行問題,貸款未按約定日期支付給賣方都是買方責任),未按照約定時間交房是賣方責任,等等,合同上應該都有約定,也有賠償的標準,那么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就算打官司,也會參考按照合同約定的。
所以看看你們簽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再和賣方好好商量一下,不行支付一定利息,和氣生財嘛,房價應該漲了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