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曾遇到過同類的案件,最終是擔保人起訴銀行失敗。
借款人改變用途,導致不能償還貸款,實際上是借款人的行為導致了不能還款。銀行貸后檢查流于形式,并非是導致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
如果強行把這銀行的內部規定執行問題,當作是擔保人解除擔保責任的理由,那么接下來銀行的工作將沒有辦法開展。
很顯然,任何一筆貸款出現不良,從銀行的責任追究程序來看,絕大部分是存在內部操作流程上的問題。你比如說一個企業不能還款,銀行內部追責說信貸員走訪不夠頻繁,那么擔保人是不是能以這個理由來脫保呢?同理,追責說信貸員調查不夠細致,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反映,這是不是也能作為擔保人脫保的理由呢?
所以擔保人以貸后檢查流于形式為理由,要求解除擔保責任,理由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