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貸款本金18000元,分期期數27期,每月還款1185元,此為等額本息還款法,依此計算的年利率應為55.8871%,為何月貸款利率1.750%(年利率為21%)呢?若貸款本金18000元,分期期數27期,月貸款利率1.750%,則每月償還本息額僅需842.23元,為何借款人每月又要償還1185元呢?(見下圖)
經分析:每月償還的1185元系由四部分組成:
a、每月償還的本息;按月貸款利率1.750%計算的,每月償還本息842.23元。
b、月客戶服務費;貸款本金18000元 X 0.364% = 65.52元。
c、月貸款管理費;貸款本金18000元 X 1.458% = 262.44元。
d、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15元。
四項合計,借款人每月償還1185元。其中每月償還的費用達342.96元。
而借款人每期償還1185元,共10期后,已償還本金5707.52元,已償還利息2714.82元,已支付其他三項費用3429.6元,尚有本金12292.48元未償還。(見下圖第10期的貸款余額)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捷信要求被告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2292.45元、利息793.87元、違約金240元,共計13326.32元的訴訟請求(未支持原告貸款管理費5228.72元及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60元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深圳捷信信馳咨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服務費1114.35元的訴訟請求,因系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作處理,應另行處理。
裁判理由:法院以利息、違約金、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保險手續費等總計超過年利率24%為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二條規定,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從而作出部分支持原告,部分未支持原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