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虛假貸款合同”令人起疑,作為銀行工作人員,會偽造借款人的公章印鑒,只為了替借款人做展期?
貸款展期的受益人是借款人,為什么不經(jīng)“主貸人”(我理解為就是借款人)同意?銀行自行其事,做這樣的目的何在?
如果題主所說事實存在,那么銀行偽造貸款合同和借款人印鑒,構(gòu)成“非法發(fā)放貸款罪”。銀行不惜以涉嫌犯罪的手段,只為了維護借款人利益,讓人難以理解。
通常情況下,貸款展期對銀行和借款人都有利,只有可能對擔保人的利益構(gòu)成損害。因此,如果說借款人不同意展期,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