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早就不流行“父債子還”咯!只要子女沒有繼承貸款人的遺產,也就沒有義務替他還任何債務!不過,銀行貸款一般都有足額抵押物(或擔保人)的,即便是貸款人不幸去世,銀行貸款產生壞賬的可能性也極小!
《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
此類情況,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銀行貸款,在198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繼承法》中第第三十三條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此條規定中,結合相關情況,我們可以知道:
無論有沒有可繼承的遺產,只要子女放棄繼承的,也就清償銀行幾十萬元貸款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遺產實際價值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的話,銀行也是不可以向子女追償的,當然子女自愿償還的除外;
銀行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極小
其實,在現實中,幾十萬元的銀行貸款,肯定是有足額抵押物的(或擔保人),銀行資金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極小;即便是萬一,貸款人沒有任何可執行的遺產,子女也不愿意代為償還的話,銀行就只能按壞賬處理咯!
現在,民間借貸、信用貸款的一般要求
正是有貸款人可能意外去世(或生前轉移財產)的風險存在,據我所知的情況,現如今的大額民間借貸、信用貸款,除了需要足額抵押物之外,還會要求貸款人配偶簽訂擔保協議,甚至會要求其子女(18歲以上)也同時進行連帶擔保!
這樣一來,就可以最大化降低貸款的風險,要求確實有點過分;不過很多貸款人,急于使用資金,不得已還是會滿足要求的!
總之,子女確定沒有任何可繼承財產的話,是完全可以放棄繼承權的,幾十萬銀行貸款自然也就沒有義務歸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