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那正常情況下,子女名下的哪些財產法院是可以執行呢?
1、通過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相關財產,那就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超過繼承財產之外的債務不需要償還。比如債務人欠了100萬債務,而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50萬財產,那子女只需要償還其中的50萬債務就可以,超過50萬的部分無需償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把財產轉讓給子女。
前面我們所說的以100塊錢把60多萬的房子轉到子女名下,這種就是以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讓給子女,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申請法院對子女的財產進行處置的。
3、未成年子女收入來源不明的財產。
現在有些老賴為了規避法院的追查,會把資產變換成現金,然后再通過現金買財產轉移給子女。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未成年子女沒有自己的收入來源,也不是通過贈與或者其他獎勵獲得這筆財產,那就視同父母名下的財產。
4、老賴所欠下的錢是用于子女開支,而且子女有收入來源。
現在有很多父母會以自己的名義去借鑒,然后把這筆錢給子女使用。比如父親自己借錢給兒子做生意,那這種情況下,成年子女是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如果父母沒有能力償還,那法院可以對子女的財產進行處置。
但是如果老賴所欠下的債務完全是用于個人行為,跟子女沒有任何關系。而且子女名下的財產是通過自己合法的收入來源購買的,那法院就沒有權利處置子女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