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銀行以及各類信貸發放機構在審批貸款上是需要時間的,1月1日申請貸款,最終貸款審批下來可能是1月10日,再辦理完成抵押等手續,最終錢下來可能是1月20日。在這個過程中,如果1月1日在A銀行查了一次征信申請貸款,1月5日又在B銀行查了一次申請貸款,1月10日去C銀行的時候,C銀行的信貸人員就會很糾結,個人征信上已經有了兩家銀行的查詢記錄了卻沒有貸款發放記錄,C銀行就完全不能確定A跟B銀行之前審批的貸款有沒有放下來。如果貸款審批下去才發現AB銀行都放款了,C銀行放款后借款人的負債總量就超了。
所以,如果個人征信上有很多條不同銀行的貸前審核查詢記錄,信貸審批機構會認為你正在不同的銀行申請貸款,而貸款審批跟征信上體現出這筆貸款信息的時間差導致了謹慎的信貸機構會拒絕發放貸款,只有在確認之前的銀行沒有發放新增貸款后才會重新進行審批。
網貸及民間機構也要查詢征信進行風控,個人征信查詢過多的借款人也會被警惕
相比較銀行的機構查詢,個人查詢的次數過多的負面影響更大一點。
目前很多網貸、民間借貸的風控水平一直在提高,也開始查看個人征信作為風控判斷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中小網貸和民間資金不像銀行這種類型的機構一樣可以從央行獲得合法的接口。沒辦法通過正規渠道獲取征信,只能要求借款人自己去央行查詢。
所以,個人征信查詢過多意味著可能借款人在民間機構借錢。而涉民間借貸跟涉網貸的客戶在信貸體系里就屬于高危人群。
理解了這樣的邏輯,我們就能發現,如果半年前多次查詢征信,對于銀行等信貸機構來說,負面影響就小很多,甚至忽略不計,當時的查詢有沒有轉化成貸款已經可以從征信上看到了,半年前的查詢對現在貸款審批的參考價值較小。
新版征信縮短了信息更新的時間,多次查詢的負面影響減弱,但是依然不要過于高頻查詢個人征信
最新的征信規定里,對于新發生的業務要求第二天就上傳,這樣就可以防止部分借款人利用征信顯示滯后的漏洞在不同機構重復借款。但是,這個補丁依然不能解決2個核心問題:
遞交貸款申請跟貸款審批通過最終放款的時間差依然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