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是兩個事:一個是銀行經理與擔保公司法人代表的親屬關系;一個是擔保公司沒有擔保能力。
首先,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避免與自己親屬的企業發生關系。題中所說銀行經理與擔保公司法人代表是親屬,就應當主動避嫌,不參與讓該公司擔保的業務。
其次,擔保公司有沒有擔保能力,與銀行經理與擔保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親屬關系無關。銀行審查的是擔保公司擔保資質,不符合條件的,自然不能提供擔保。
再次,如果銀行覺得擔保公司沒有擔保能力,要求你另外再找擔保人是合法合規的行為,沒有什么問題。
最后,如果題主覺得銀行經理與擔保公司勾結誆騙擔保費,可以向當地銀監部門舉報該銀行經理,涉嫌利益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