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轉條”,是指借款期滿后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將前期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再次開始計算利息,實際上起到“利滾利、驢打滾”的效果。
針對該問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分兩款作出規定:(1)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可以計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主張借款憑證是將前期利息計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一、華菲公司等向黎曉軍、覃清借款,后華菲公司等未償還借款本息。
二、黎曉軍、覃清向梧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華菲公司等償還借款本金7893000元,利息710370元。2010年,梧州中院、廣西高院均支持黎曉軍、覃清的全部訴訟請求。華菲公司等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指令廣西高院再審。2013年,廣西高院裁定發回梧州中院重審。
三、2014年,梧州中院判決華菲公司等歸還黎曉軍、覃清借款本金460萬元及利息。各方當事人上訴至廣西高院,廣西高院判決華菲公司等歸還覃清、黎曉軍借款本金萬元并支付利息。
四、華菲公司等不服廣西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本案真正的借款本金是260萬元,黎曉軍、覃清出具的三張借條上記載的金額是將利息多次計入本金后得出的數額,不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主張借款憑證系高息“轉條”而來,應承擔舉證責任。華菲公司等主張本案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260萬元,借條上記載的金額是前期利息計入后期本金后得出的數額,但華菲公司等提供的證據材料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華菲公司因此敗訴。
最高法院認為,“申請人主張本案借款本金數額為260萬元,其依據是賴志堅與覃清的對話錄音以及覃清草稿。而該錄音中,覃清并未認可賴志堅關于借款本金為280萬元的自述,同時,申請人亦不能說明該錄音反映的借款與本案涉及的三張借條所形成借款之間的關系,故該錄音并不能證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覃清草稿上的本金數額萬元是從260萬元借款本金利滾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所謂的260萬元本金如何演變成草稿上所載的本金數額;另一方面,申請人主張的260萬元本金數額亦遠低于一審查明的覃清分10次向謝雪蓮賬戶轉賬的460萬元,且申請人對此未能合理說明。故申請人關于本案借款本金為260萬元的主張并不能成立。”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關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數額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本案借款本金數額為260萬元,其依據是賴志堅與覃清的對話錄音以及覃清草稿。而該錄音中,覃清并未認可賴志堅關于借款本金為280萬元的自述,同時,申請人亦不能說明該錄音反映的借款與本案涉及的三張借條所形成借款之間的關系,故該錄音并不能證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覃清草稿上的本金數額萬元是從260萬元借款本金利滾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所謂的260萬元本金如何演變成草稿上所載的本金數額;另一方面,申請人主張的260萬元本金數額亦遠低于一審查明的覃清分10次向謝雪蓮賬戶轉賬的460萬元,且申請人對此未能合理說明。故申請人關于本案借款本金為260萬元的主張并不能成立。二審以覃清草稿與三張借條之間的聯系,計算出的借款本金數額并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