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平安普惠“銀行+保險+助貸”的典型案例的借款。可以看到這種“掠奪性借款”是多么的讓人驚悚了!分析之后給大家講解下破解之道。
這僅僅是平安普惠商業模式中的一種,其后面還演變出了擔保公司加入,再收一次錢的更加激進的收費方法,最終很多都在訴訟階段,被法院拒絕判罰,讓其和解。
近52%的年化利率,傻子都不會借的高成本
從表中看到,總借款本金總額5067.61元,每期還款本金253.38元,分期期數為20期(5067.61/253.38)。每期還款額為384.24元,則總還款額為7684.80元,在借款總成本2617.2元中,其中平安財險收取了1121.6元,管理費、服務費收取了932元,放款方收取利息563.6元。
計算下這筆放款的IRR為52%,也就是實際利率為52%,再仔細分析下構成:
1.真正的利息收入是遠遠小于其他機構收入,這讓放款方看到怎么理解?難道去飯店吃飯,一個漂亮盤子的使用費會高于菜價?
2.為了5000多元本金,繳納了1121元保費,未來如果逾期了,借款人還一樣要被追債,借款人腦袋壞了?
3.這么小的貸款,服務費收入如此高昂,服務了什么內容?真的有本金20%的服務費?
這三個靈魂發問,借款人可以值得詢問相關監管部門和平安普惠!當然平安普惠會辯護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擔保,借款人無法從銀行貸款,且保費費率有銀保監會監管,業務合規。但這樣的解釋并不能掩蓋借款人借款成本畸高的事實。
在這種“保險+銀行貸款+搭車收費”模式,一個真的“合規合法”的畸高的“高利貸”?
2017年7月頒布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容許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是有法規同意的。
2015年頒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之后又頒布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要求進行合規業務開展。
在之前的三個法規情況下,平安普惠會辯稱業務模式合規,不存在問題。但是:
1.誰在放貸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和關鍵作用?肯定不是放款銀行了,因為很多放款銀行連客戶風控和電話都沒有打過,客戶都不知道誰放的款!那么是不是違反監管要求的“三了解”的最起碼的信貸審核原則?
2.很多平安普惠借款人從沒有收到過銀行貸款合同,是不是違反了監管要求的銀行業貸后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借款人逾期后,有無按照監管規定,進行聯系并告知后續事宜。放款機構將風險全部外包,也是嚴重的違反監管“不容許信貸風險全部外包”的規定。
3.保險公司充當的角色相當于可以提供擔保的助貸機構。只是保險公司有資質向借款人直接收取高額保費,因此雙方合作也可以看成是保險公司變相放貸,同時向銀行支付一定的資金成本。這種模式下,定價是否公平,保險費高過利息?
4.在“保險+銀行貸款”模式下,銀行已經沒有風險,借款人也付出了高額成本,那么高額平臺服務費的服務內容從何而來?難道這個服務費會比承擔保險賠付的保險作用還更為重要?
5.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同平安普惠同為關聯公司,也就是用同一借款進行多次費用的重復收取。之后再在保險公司和平臺方針對保費會按照協議進行分成?這么操作合規嗎?
這是針對所謂合規的5大發問。根據這些發掘出的問題,就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借款人事前知道真實利率嗎?不披露真實成本、偷天換日、費用解釋模糊不清
平安普惠是持牌的正規金融集團的下屬公司,平安普惠營銷做法同那些違規網貸也沒有兩樣,也利用借款人不懂借貸利率和急用錢的弱點,進行有效的欺騙、隱瞞和證據藏匿。
在看到的其他平安普惠借款中,有借款人提到,在貸款前期詢問時業務員表示是自己公司放款,日利息只有萬三(年化10.9%)。其實這里所說的月利息就是利息,其他費用一概不提。
待到放款后,借款人才能看到所有的費用,而且多數借款人沒有得到全套的合同,都被平安普惠收回或者在APP中隱藏,導致客戶想投訴但是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一張還款明細表。
借款材料是借款人法定應該具備的權利,但是包括借款合同、保單、第三方代收代扣的協議等資料(或者電子資料)給借款人,業務員卻解釋說不需要這些東西。、
有多少借款人事先知道借貸利率,或者能看到真實的借貸成本?又有多少借款人事后有合同,或者拿到合同?還有多少人明白保險是做啥的?為啥要買保險?
借款人的借款前的知情權和費用了解權都去了哪里呢?業務員淡化保險的概念而將保費堂而皇之地解釋為利息已成為行業慣例。
多樣的催收手段,上門、短信、電話都來,涉嫌暴力暴力催收
平安普惠的催收也是出了名的,這直接可以在在第三方平臺上,類似事件還有很多。
有借款人反映:平安普惠還上門催收!短信催收也是相當觸目驚心,同樣也會爆通訊錄。
該如何維護合法權利?破解平安普惠違規嫌疑,關鍵點從保險合同投訴為主,以銀行為輔
10月初銀保監會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194號文,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其中:
文中針對互聯網保險合同,明確說明亂像,可以據此投訴:
“1互聯網保險銷售對保險產品關鍵信息說明不充分、不明確,如宣傳銷售時,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故意使用誤導性詞語組合,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理解產品功能和特點,購買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產品;互聯網業務中重要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客戶告知不夠標準、清晰,如銷售頁面所載條款或保險責任不全,重要內容未采取字體、顏色等特別提示,易使消費者忽視產品重要信息;將投保過程嵌入其他諸如網絡借款等業務流程,而對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產品的承保機構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導致消費者對投保不知情。
2.在網絡銷售中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如與第三方網絡借款平臺合作,強制消費者在借款過程中投保意外險、保證保險等,若不投保則無法辦理借款。”
針對平安普惠以及與平安財險的關系,還收取兩份費用事情,可以投訴:
“3.互聯網業務中的保險公司、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角色定位邊界不清晰、第三方網絡平臺經營主體與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主體不一致,存在違規經營的風險。”
針對放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就其與平安普惠合作方面,可以投訴:
“3.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開展各種合作,但未檢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機構執行情況。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第三方機構不得存在誤導銷售、暴力催收、強制搭售、針對同一服務項目同時向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重復收費、巧立名目多收費、濫收費、非法獲取客戶個人信息等行為。
4.在信貸業務中,違規與各類中介、咨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業、個人消費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務并支付費用等附加條件,才能獲取正常貸款的相關手續及獲得貸款。這些第三方與銀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與銀行內部人員的利益交換,同時可能推高企業或個人融資成本。”
針對放款銀行個人放款附件的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可以投訴:
“5.強制捆綁、搭售,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借貸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信用卡、大額存單等業務或強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辦理業務時未充分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開通賬戶資金變動提醒短信業務并收取費用。”
總結下:本文重點講平安普惠搭售的合同和關聯公司,其實還有很多涉嫌違規的做法,例如第三方代收代扣、年化利率高于36%高利貸嫌疑,涉嫌利用自己的關聯公司經濟詐騙等等。
雖然目前助貸還沒有全國統一文件,但是針對銀行、小貸公司是有著明文管理規定的,可以有效從這里下手。
最后說:監管在動真格呢,那么平安普惠的掠奪式借款還能走多遠,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