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金融機構應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 公民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銀行對存款人資金的保管屬于代理關系,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人資金的安全,并保證存款人對資金的自由使用,在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也無合同約定的前提下,一切違背存款人意愿,擅自處置存款人資金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中,某商業銀行應立即糾正其侵權行為,對于王某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該銀行應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財產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金融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支付結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追逃債務,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道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方式。” 案例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