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怎么處理?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如不申請一次性領取,則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怎么處理?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社會服務機構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如不申請一次性領取,則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