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在異地繳存且封存滿半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規則如下: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外省市戶籍職工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封存滿半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外省市戶籍職工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封存、社會保險連續停繳滿半年及以上,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無其他生效中的提取業務;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確定,并通告職工。
第五條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對職工出具虛假證明、瞞報異地繳存事實等騙提套取行為,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告,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同時,應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據本方法制定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