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社保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法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
有些參保人員可能在退休前或退休后因病或意外死亡,那么他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就白繳了嗎?他們的家屬能否享受到他們的養老金待遇呢?
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可以取出
首先,我們要一點,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主要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劃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等;
另一部分是劃入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是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的一個資金個人賬戶,它詳細記錄參保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事項,是退休時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
那么,如果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怎么處理呢?
根據通告法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死亡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并且已經領取了基本養老金待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則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由其遺屬繼承。
(2)如果死亡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并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不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則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由其遺屬申請提取。
(3)如果死亡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并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則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由其遺屬選擇繼承或者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參保人員死亡時存在視同繳費年限(如在兵隊服役、下鄉插隊等),則其視同繳費年限所對應的個人賬戶金額不能提取或繼承,只能用于計算撫恤金發放月數。
此外,如果參保人員死亡時存在多地繳費記錄,則其遺屬只能在最后一次繳費地申請清理計算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員的家屬還可以領取遺屬待遇
除了清理計算個人賬戶外,參保人員的家屬還可以根據暫行方法申請領取遺屬待遇。
遺屬待遇是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遺屬可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的一次性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獲取遺屬待遇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要想獲取遺屬待遇,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1)參保人員必須是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并且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應當享受工傷保險支付的相關待遇。
(2)參保人員必須是在最后一次繳費地死亡的,或者在最后一次繳費地死亡前未領取其他省市的社會保險待遇,也不存在其他省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
(3)參保人員必須是在死亡前已經清理計算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且不存在多領取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后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
(4)參保人員必須是在死亡時不屬于服刑期間死亡或因犯罪行為導致的死亡以及被判處死刑并執行的。
(5)參保人員的家屬必須是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關系,并且只能選擇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一種遺屬待遇。
2、領取遺屬待遇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暫行方法法定,領取遺屬待遇主要包括兩部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參保人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支付。
例如,如果參保人員在北京市死亡,那么其家屬可以領取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300元的2倍,即12600元作為喪葬補助金。
撫恤金:分為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種情況。
(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參保人員死亡時存在多地繳費記錄,則其遺屬只能在最后一次繳費地申請領取遺屬待遇。
最后,還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點:
(1)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家屬應當在6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申請的,自申請之日起補發遺屬待遇。
(2)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家屬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和比例領取遺屬待遇。
如果有多名家屬符合條件,則應當協商一致后統一申請,并提交協議書。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由法院判決。
(3)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家屬領取遺屬待遇后,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其他待遇。
如果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經領取了基本養老金待遇,則其家屬應當及時停止領取,并將多領取的部分退還。
參保人員死亡后,并不意味著他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就白繳了。
他們的家屬既可以清理計算他們的個人賬戶余額,也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遺屬待遇。
這些待遇都是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體現了社保制的公平性和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