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共同財產的?哪些情況下才不是的?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一、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共同財產的確定方式: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除另有約定外,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得的住房公積金,除另有約定外,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其個人財產。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法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法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倒閉安置補償費。
二、哪些情況下住房公積金不是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一般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但僅限于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以及一方在婚前取得,雙方采取書面形式約定共同所有的部分。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法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倒閉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