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行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個稅能否稅前扣除嗎?社保扣稅如何要求的?隨社保網(wǎng)小編來看看。
員工與本單位約定由本人在戶籍地自行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本單位不用幫助扣繳。年終個稅匯繳,問該個人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法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法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法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確定,并報全國人代會常務委會備案。
根據(jù)上述法定,雇主聘請居民個人為本單位員工,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一部分為單位承擔,一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在個稅稅前扣除的專項扣除,指單位依照國法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員工個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居民個人按照國法定的范圍和標準,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居民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其綜合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