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不給發放生育津貼怎么回事?生育津貼申請發放條件是什么?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在懷孕期間,夏某向某市醫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報銷生育費用及發放生育津貼。某市醫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的法定為由,拒絕受理其申請。
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醫保中心立即履行職責,為其辦理報銷醫療費用和發放生育津貼等業務。
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符合的法規權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代會常務委會第三十次會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為: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的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定,法律、行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單行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法定除外。
本案中,夏某所在單位已為其正常參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從更好地保護夏某的權利和利益考慮,應當適用2021年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使其得到生育保險保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某市醫保中心依據2016年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等法定,認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確有不當,依法應予糾正,遂判決某市醫保中心應對夏某的案涉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意義:
我國高度重視婦女符合的法律法規權益保護。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險制是確保生育權的一項重要制,我國通過社會立法確立的生育職工享受產假、生育津貼、醫療服務等權利,其宗旨在于幫助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也是對女性的再生產勞動給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時也是對女職工生育權益的保護。
本案系2021年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修訂后,合肥市第一例相關訴訟案件。該案件的裁判體現了對婦女生育權益的符合的法律法規保護,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時應給予生育保險保護。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社會的包容程度應當進一步提升,打造有助于單親家庭兒童成長的社會文化,讓單親家庭結構穩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