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失業不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我們知道,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規,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我們所說的“三險”或“五險”,其中就包含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各省市法規不一,可向當地社保部門咨詢。
按有關法規,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歸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呢?可以把下列情形歸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終止,或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法規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法規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法規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其他情況。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依法規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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