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和社保能領多少年?累積繳費時間如何計算?社保網小編介紹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我國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保號碼。個人社保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