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出失業證明,社保失業險如何開證明?方法來了!下文就隨社保君來簡單的了解一下吧。
單位不出失業證明,社保失業險如何開
1、失業登記證應該在當事人的原用人單位(失業前的)申請開具;
2、辦理時:當事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3,辦理失業金的領取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要求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要求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要求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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