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市區(指市本級、海陵區、高港區)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調整:上限不超過1480元,下限不低于624元,以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金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標準的1.3倍。
泰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相關法規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辦理流程:申請人帶身份證、戶口薄、學歷證書、二寸彩照一張到戶籍所在社區勞保站填寫申請表,然后到勞保所辦理就業登記證。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即時辦理
辦理費用:免費
拓展:補助金發放操作流程
一、申領
失業人員憑社保卡或身份證件向最近一次失業的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補助金。
二、審核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利用失業保險部級比對查詢系統和我市經辦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比對審核,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審核要經過初審、復核等環節,確保審核結果準確。
三、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審核通過的,按相關法規直接將失業補助金發放至失業人員社保卡銀行賬戶;對審核不通過的,應當當場或以手機短信告知的方式告知本人。失業補助金停發按照部、省相關法規的停發情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