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要求,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參加社保,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單位就必須按要求為職工繳納社保。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給職工繳納社保,這種情況是違法的。
一般來說,員工入職當月單位就應該為其繳納社保,相關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過在實際操作當中,由于不同地區的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及社保繳納的實際有所差異,所以可能會存在當月幾號前入職當月買社保,幾號后入職就下月買社保的情況。例如有地區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時間為每月5日至26日,若職工是在每月26日之前入職的,就可以在當月辦理社保登記并為職工購買社保,但是若是在26日后入職的,即在27日-31日入職的,就需要等到次月5日才能辦理社保登記,并繳納社保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