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證明;
(二)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且處于正常狀態;
(三)借款人具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征信良好;
(四)借款人在南京區域范圍內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五)借款人有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
(六)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購買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30%;
(七)同意用所購房產作抵押,并出具能夠在處分抵押物時自行安置的承諾書;
(八)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南京公積金貸款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身份證明:本人、配偶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居住證原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原件、共有權人身份證原件等。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原件、離婚證原件、法院判決(調解)離婚文書原件、單身職工在受委托銀行親筆簽署的《單身聲明書》等。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證明資料:
1、購房貸款,提供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原件。購房合同(協議)中房屋地址與不動產登記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相關機關出具的同址證明。購買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開發單位或售房人(單位)出具的不少于購房總價20%的首付款發票、證明。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貸款,借款人在國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和街道(鎮)以上建設規劃部門同意大修的相關材料。公積金中心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評估造(修)價。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權人在受委托銀行親筆簽字,同意將所購房產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性購房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的約定,可依法處置抵押物的《共有權人同意抵押承諾書》和在不能履行貸款合同約定,處置所購房產時,于六個月內自愿無條件遷出的《自行安置承諾書》。
(五)借款人配偶在省級機關分中心、南京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局管理部、華東石油局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銀行蓋章確認的公積金繳存證明(注明開戶日期、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連續繳存時間)及貸款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