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如何法定的?
答: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但對于企業女職工,依據魯勞社函〔2006〕311號等相關法規,退休年齡按照崗位和身份相結合的方法確定。企業應及時將女職工崗位變動情況報參保地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企業在申報女職工退休時,必須提供確切的崗位確定依據,人社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職工檔案核準退休。
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具體認定方法是什么?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規,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具體方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工人崗位工作,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已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如達到55周歲之前符合在工人崗位連續滿5年這一條件時,也可根據本人申請,按其滿5年時的實際年齡辦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工人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管理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
企業內部退養的女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內退期間原則上按內退時的崗位認定。根據本人申請,內退期間也可視同為在工人崗位的時間。
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已滿10年的女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退休時,如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可按照上述有關法定執行。其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及采取靈活方式就業期間,根據本人申請,可視同為在工人崗位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