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必須滿一年嗎?
是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必須滿一年。也就是說,失業人員在失業前必須和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才具備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之一。只要職工和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金。
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參加了失業保險,失業后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 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同時開享受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待遇,應繳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需要繳納。
【3】 失業人員死亡的,遺屬還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6】 享受失業補助金臨時性補助。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