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請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
一、最低生保邊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鎮最低生保標準1.5倍以下,且不得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家庭包括:
1、成員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2、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三、家庭收入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法規期限內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凈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
(四)轉移凈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必要的就業成本、剛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按法規適當扣減。
四、家庭財產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動產(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以及車輛等)和不動產(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最低生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核對發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城鎮最低生保標準;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辦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四)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還擁有泥磚房或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查詢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五、不予認定情形:
(一)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查詢,致使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家庭;
(二)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三)自費在高收費的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就讀的家庭,自費在境外留學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財產超過法規標準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