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中患職業病后的工傷認定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第17條: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或根據《工傷預防管理法》的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的職業病防治,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之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鑒定。
因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法規申請工傷認定的,經社會保險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或者工傷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之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區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職業病。
根據《工傷保險》第19條: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糾紛的認定,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法規進行。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的,社會保險部門在認定工傷時不再進行調核。
患職業病后的工傷認定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患職業病后的工傷認定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的相關法規,分別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相關法規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根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第八條相關法規: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