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單位緩繳的的醫療保險費最遲應于2023年2月23日前繳清。逾期未繳的,從2023年3月1日,對已緩繳的醫保費按要求加收滯納金。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如實記錄。
(二)參保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自愿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申請提前結束緩繳。
(三)職工在參保單位緩繳期間辦理退費、退休、轉外省等業務,須由參保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該職工對應緩繳的醫療保險費后,按要求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四)參保單位依法注銷的,應在注銷前足額繳納緩繳的費款,再按照相關注銷流程辦理。
階段性緩繳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北京市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實施階段性緩繳。本市所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繳納部分,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