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保險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意外的,則有用人單位承擔損失。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后,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因未繳納工傷保險,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共識,引發糾紛,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職工應該明白,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要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就是把公司注銷了,用人單位能免除經營者或者股東的義務。
用人單位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或者出于疏忽等原因不參加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社保權利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企業依法履行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實際上也起到降低企業自身用工風險的作用,不能因為一時的經濟利益,而忽視經營風險防控。
總的來說,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后,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后,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的要求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