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 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
(三) 初次診療資料、出院記錄、死亡證明等的復印件,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對)
無錫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應在上述相關法規期限內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 日。
單位未在相關法規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職工本人、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可以在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相關法規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相關法規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